在這一點上沒有能力履行對貸款老闆的義務的個人或公司元素通常被視為破產。根據該法律,失去貨幣能力來為其貸方處理貨幣承諾的個人或公司要素可以選擇進入第 11 章。
第 11 章 法律:其核心目的
根據《破產法》(也稱為 2010 年《金融復興和破產法》)的規定,處於金錢痛苦中的個人或公司成員可以尋找道路,讓他們有機會並有權在考慮到還款的情況下履行其義務延長時間,沒有不便。雖然沿著這些思路的法律將清算確認作為保護陷入金錢困境的個人或公司利益的合法方法,但這並不意味著負債人完全擺脫了所涉及的金錢承諾或義務。
第 11 章 法律:債權人的觀點
儘管如此,對於貸款老闆來說,負債人的清算陳述可能意味著難以接受。債務償還通常意味著承租人為債務持有人提供的現金不會輕易收回,甚至可能會減少第一筆款項。這意味著貸款老闆的利益不足,特別是在還款表明分期付款將作為包裹或財產的情況下,無論想像如何,它們都可能沒有足夠的價值被認為與其潛在的貨幣支出相比具有生產力借款人。
真實的考慮
目前,在目前排練的《破產法》中,誰得到的祝福最多?對負債累累的人或銀行來說更重要嗎?回到歷史,第 11 章或債務的根本基礎來自伊斯蘭教。古蘭經的早期追隨者復習了上述書籍中關於債務的教訓。《古蘭經》的教訓表明,應該允許個人經歷債務困難,有足夠的機會退縮,直到重新獲得清償所提到的義務的能力。對於高級貸方而言,儘管如此,擴張和評估增量的真實性等使破產債務重組監管成為管理上的一項不利因素。
債務重組作為替代方案
儘管如此,企業要素和個體企業家在清算和結束活動時有不同的可用方式。在債務重組下,可以允許公共或私營企業或個體企業實體,以及令人驚訝的主權要素,重新考慮或償還所提及的義務,目標是通過恢復週期緩慢地重建貨幣穩定性。這考慮了持續的業務任務,因此可以保證相關貸方可以獲得未來的債務分期付款,但條款會有所減少和擴大。